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我國唐代與現行法官責任之比較研究

指導老師:張惠倩

研究學生:朱明希

摘要

法官在我們社會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法官負責審理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全體國民期盼法官洞察事理,明察秋毫,依靠深厚的法學素養、邏輯推理能力以及國家的專業訓練做出妥當之裁判。但欲達此目的必先充份確保法官行使職權之際具有一個獨立不受外界干擾的審判空間,方能一稟良知,實現公義,昭公允於天下。

然而,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民國八十九年至民國九十一年的司法信賴度調查中顯示87%認為法官應公開評鑑;81%認為法官會接受關說;66%認為法官會收賄。

法官雖為公職人員但責任重大、地位崇高,貴在能獨立自主,與一般公務員強調上命下從的服從關係屬性迥然有別。但是現狀下法官責任(懲戒)制度卻與一般公務員無異,法源更是散見於〈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等十二種法律中。為符合法官職位的特殊性,健全法官制度,於是民間司改會、考試院、司法院、法官協會紛紛提出法官法草案,以求司法制度之進步。

綜觀國內法官制度研究,都以「橫向」的比較為主,與德國、日本、奧地利比較。筆者以為,我國《唐律》在法官責任方面也多有規定,或唐律之思想、價值、文化更加貼近我國人民之生活,更符合我國之國情,故本文以唐律的法官責任為研究對象,透過各種制度的互相比較見其優劣,利者採納,弊者引以為鑒,盼予法官法更紮實的制度規範抑或法理學基礎。

大綱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前言

第二節、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目的

第四節、研究方法

第五節、名詞界定及語例

第六節、研究範圍

第七節、研究限制

第二章、我國唐代法官責任

第一節、考選與任用

第二節、斷罪與審判

第三章、我國現行法官責任

第一節、考選與任用

第二節、現行法官懲戒制度

第三節、斷罪與審判

第四節、其他責任

第五節、試論現行法官責任制度

第四章、我國唐代與現行法官責任之比較

第一節、考選與任用

第二節、斷罪與審判

第三節、其他責任

第五章、法官責任之展望

第一節、考試院法官法草案

第二節、司法院法官法草案

第三節、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法草案

第四節、法官法草案比較

第五節、唐代與現行法官責任之鑑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檢討與展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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